按国家知识产权局9月28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2027年1月1日前提交、之后作出决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拟适用修订后的商标法;

已经进入初步审定公告的申请,异议期限则拟按公告日期划分。两份文件还在征求意见,不能当作今天已经执行的办事规则。

先分清新法生效与配套文件征求意见

2026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后的商标法,施行日期是2027年1月1日。新华社的当日报道核对了这两个关键日期。

2026年9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时公开新旧法衔接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修改征求意见稿。两份通知均写明公众可在11月12日前提出意见。

前者回答跨越施行日的业务如何处理,后者细化审查所需材料与判断方式。

这意味着“法律已经通过”与“配套细则已经定稿”是两件事。

创业者准备明年申请或跟进在审案件时,可以先读征求意见稿识别可能变化的环节,但具体办理仍要以届时正式公布的文本和官方通知为准。

已提交的申请,不能只看申请日

衔接办法草案第二条把商标注册、异议、驳回复审、转让、续展等业务放在同一组:如果申请在2027年1月1日前提出,而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该日之后作出决定或裁定,草案拟适用新法。

它描述的是跨年案件的处理口径,不等于所有旧申请都要重新提交。

同条对无效宣告和撤销又作了区分。对新法施行前已核准注册的商标,施行后才作出无效宣告决定的,程序问题拟用新法,实体问题拟看核准注册时的法律;

对施行前提出的撤销申请,施行后作出决定的,程序问题拟用新法,实体问题拟用旧法。不同程序不能套用一条简化结论。

异议期限拟以公告日期划线

衔接办法草案第四条没有把“申请提交日”作为异议期限的分界。

国内申请拟看初步审定公告何时刊发:2027年1月1日前公告的,按修订前商标法计算;该日起公告的,按修订后商标法计算。

指定中国的国际注册商标,则拟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公告日期。

对有在审申请的企业,这比只记住“明年新法实施”更有操作价值。

先从商标官方查询页面确认申请状态和公告日期,再与最终公布的过渡规则核对;对具体期限有疑问时,以官方案件通知和正式规则为准,避免根据新闻标题自行倒推截止日。

动态标志申请也在征求更具体的材料规则

第二份指南草案关注的是审查细节。其说明提出,动态标志申请拟提交一个视频文件、3至9帧静态图样和文字描述,并说明标志在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方式;视频、图样和描述应相互一致。

配套的衔接办法草案还写到视频拟为MP4、大小不超过20MB。这些都是草案要求,不能据此保证申请一定被受理或注册。

目前最值得做的是把自己的案件按“申请日、初步审定公告日、决定日”整理清楚;涉及国际注册的,再核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告日。

若业务确实受到草案条款影响,可在11月12日前按两份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分别提交具体意见,并持续查看最终公布的配套文件。